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程序须知
时间:2010-03-09 11:0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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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饮食服务业、公共场所、饮用水、商场、生活场所、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商场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更改或扩大原卫生许可的建设项目,在选址、设计、工程竣工等阶段必须进行卫生学评价。
二、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由建设单位向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科提出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详见《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提供资料清单》),所有资料均须盖章(或负责人签名),按要求填写。申请受理后,领取《申请回执》。
三、选址、设计阶段:提交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陪同公共卫生科2名或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赴建设单位工程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选址审查、图纸卫生工程设计。图纸卫生工程设计确认后5个工作日后到公共卫生科领取《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并按规定交纳卫生学评价、卫生工程设计费。
四、工程竣工: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陪同公共卫生科2名或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赴工程竣工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监测、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后5个工作日后到公共卫生科领取《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卫生学评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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